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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航单是进行航空货物运输必不可少的单据,是一种运输合同,不可转让(NON- NEGOTIABLE)。 它不同于海运提单,它并不代表所托运货物的所有权。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找理人出具的, 航空货物运输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单据。 (一)承运合同 (一)航空运单一旦签发,即成为签署承运合同的一个书面证据。承运合同必须由发货 人或其代理与承运人或其代理签署后方能生效。如果代理既是承运人的代理又是发货 人的代理,就要在运单上签署两次。
(二)接收货物的证明 (一)当发货人将货物托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将第一分航空运单正本(Orginial-for the shipper)交给发货人(即托运人),作为接收货物的证明。
(三)运费帐单 (一)航空运单可作为运费帐单和发票。因为它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或发货人)应负 担的费用和属于代理的费用。承运人将运单的第二分正本(Originial-for the issuingCarrier)自己留存,作为运费收取凭据。
(四)收货人核收货物的依据 (一)第三份运单正本注明“Original-for the consignee”,由航空公司随机交给收 货人,收货人据此核收货物。
(五)报关凭证 (一)在航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报关时,航空运单通常是海关检查放行的基本单据。
(六)保险证书 (一)如果承运人保险而发货人又要求承运人代为保险,那么航空运单即可用来作保险证
(七)承运人内部处理业务的依据 (一)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在办理该运单项下货物的发货、转运、交付的依据。承运人根据 运单的上所记载的内容办理这些事
(一)计费重量:航空公司规定,在货物体积小,重量大时,按实际重量计算;在货物体积大,重量小时,按体积计算。在集中托运时,一批货物由几件不同的货物组成,有轻泡货也有重货。其计费重量则采用整批货物的总毛重或总的体积重量,按两者之中较高的一个计算。 (二)航空公司运价和费用的种类 1.运价(RATES):承运人为运输货物对规定的重量单位(或体积)收取的费用称为运价。运价指机场与机场间的(AIRPORT TO AIRPORT)空中费用,不包括承运人,代理人或机场收取的其他费用。 2.运费(TRANSPORTATION CHARGES):根据适用运价计得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的每批货物的运输费用称为运费。 3.航空公司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所制定的三个区划费率收取国际航空运费。一区主要指南北美洲,格陵兰等;二区主要指欧洲,非洲,伊朗等;三区主要指亚洲,澳大利亚 4.主要的航空货物运价有四类:(1)一般货物运价(GENERAL CARGO RATE“GCR”);(2)特种货物运价或指定商品运价(SPECIAL CARGO RATE;SPECIFIC COMMODITY RATE“SCR”);(3)货物的等级运价(CLASS RATE“CCR”);(4)集装箱货物运价(UNITIZED CONSIGNMENTS RATE“UCR”) (三)起码运费:是航空公司办理一批货物所能接受的最低运费,不论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大小,在两点之间运输一批货物应收取的最低金额。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起码运费。 (四)有关运价的其他规定:各种不同的航空运价和费用都有下列共同点:1.运价是指从一机场到另一机场。而且只适用于单一方向。2.不包括其他额外费用。如提货,报关,接交和仓储费用等。3.运价通常使用当地货币公布。4.运价一般以公斤或磅为计算单位。5.航空运单中的运价是按出具运单之日所适用的运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