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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地区物流现状与法律与政策
港台地区物流现状与法律与政策
作者:港台地区…    政策法规来源:港台地区物流现状与法律与政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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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地区物流现状与法律与政策
1、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的物流发展也经历了从注重批量到注重便利、快捷、时效的变化。为了构建台湾地区整体高效的物流体系,逐步改善物流的用地空间、交通通讯基础环境、配送体系的盈利效果,台湾确立了物流产业的发展政策与方向。秉承“物畅其流”的理念,通过物流现代化与国际化的推动,大幅度提升区域内整体物流体系的营运效能与服务品质,不仅使区内制造商、物流中心及销售商之间的物流得以顺畅便捷地交流,更可使区内产业与国际营运伙伴之间的供需配送,具备高效能的营运体系与高水准的服务品质,进而使台湾成为一个全球重要的物流运筹中心。
    培植区域内完善充足的物流体系,改善交通与通讯环境,以有效支持区内消费物流与区域物流及国际物流,提升区域内产业整体国际竞争力,进而使台湾成为全球重要物流运筹中心。
    整合应用现代资讯网络与自动化技术,扩散建构高效及高服务品质的物流中心及运输配送体系,使区内制造商与销售商及国际应用伙伴之间的配送更加畅顺快捷。
    培训资讯整合化与国际化物流营运体系的经营管理、分析规划与运作维护人才,以充分满足现代化物流体系的人才需求。
    台“财政部关税总局”已完成“国际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在基垄、台北、台中及高雄等四大海关成立单一窗口,受理厂商申请登记经营国际物流业务事宜,申请者经海关审核通过发照后,即可展开营运。有关物流中心通关办法中规定资本额3亿元,一般业者认为门槛过高,希望降低一案,“财政部”仍坚持不予降低,决定于实施一段时间后再行检讨。依据该项通关作业规定,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经营物流为主要业务者,或其营利事业登记营业项目为仓储者,经审核符合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及通关作业规定,从事保税货物仓储、转运及配送业务者,准予登记为物流中心。申请登记时,应附董、监事名册及营运计划书,如其建筑物非自有应另附使用权证件与所有人同意书,如同意撤销营运时,保税物品无条件继续存放至少六个月,供海关处理保税品。至于设在国际港口与机场加工区及科学园区者,应附各该主管机关同意函件。其次,设在邻近国际机场或港口者,于申请前应先检具交通路线图,向当地海关申请勘查并于十四日内答复结果,勘查通过,始得提出申请。经书面审核合格申请案件,海关将于十四日内勘查仓储设备、自动化仓储设施、建物空间、货物进出停车场、货物装卸地、电脑控管作业流程、是否设有独立警卫单位、出入口是否设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供海关稽核的处所和线上查核的专用电脑等。如有不符事项,海关将于勘查完成后十日内通知,并限期改善,符合规定者,于缴纳保证金后,核准登记。“关税总局”表示,物流中心出口货物,如需申请冲退使用原料税捐者,应依外销品冲退原料税捐办法等有关规定申报,并向海关申请出口报单副本,凭以申办。其次,物流中心应设置负责人员三人以上,其中一人为主管。负责人员应经其所监管的海关训练取得证明。物流中心有关货物的进、出或转运等,除应依该通关作业规定办理外,其货物于进口地海关放行后至物流中心、自物流中心运到保税区;或出口货物自物流中心运至出口地海关辖区出口货栈或装船、机处所等,均应以集装箱、可加封卡车或可加封货箱载运。根据该通关作业规定,物流中心货物的重整及简单加工,其重整后变更料号者,应于事前附“物流中心重整及加工申请书”向辖区海关申请核准,但重整后未变更料号者,得由其专责人员于事后向海关报备。同时,此项重整及简单加工限货物在流通过程以所必需为限,不得以大型复杂机器设备从事加工,且应于重整及加工专用仓区办理。至于,进储物流中心货物有委外检验、测试需要者,应检具委外检验测试申请书,其属准许进口的货物,经辖区海关核准,并登录电脑帐册后运出,运回时应登录电脑销案,此以三个月为限,得延长一次。物流中心保税品,如遭受水灾、风灾、火灾或其他天然灾害而致损毁,经于灾害事实终止的翌日起一周内申报,辖区海关查明属实者,核实消帐。如因失窃而短少,经向警察机关报案取得证明,并经辖区海关查明属实者,应自失窃翌日起三个月内补税消帐;如特殊情形,报经辖区海关核准者,得申请提供保证金暂免补税,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后仍未寻回,海关即将保证金抵缴税费结案,寻回部分则退回保证金。
2、香港地区
香港是贸易自由港,经济自由化程度较高,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府搭台”即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香港各种物流行业及民间组织,在物流管理方面发挥着较重要的作用,如香港物流服务发展委员会,在确保所有货物在进出本港港口及机场时畅通顺利,方便快捷,以达最佳经济效益,为加强香港物流服务问题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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